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数据造假(热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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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数据造假 第1篇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终于出“重典”整治学位论文造假:一旦查实3年内可能将不得再申请学位,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也要受到相应处罚。教育部起草的《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现论文作假的学生,将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学位。学位论文作假包括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中,出现买卖、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除造假学生受处罚外,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将视情况获暂停招生、取消指导资格、处分直至解聘等处理。针对近年来内部学术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学位授予单位指定或委托专门机构对论文造假进行调查认定。如果一个学位授予单位出现多起学位论文或连续出现作假情形的,要受到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资格、核减招生名额等处罚,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也要受到问责。 文章涉嫌论文造假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购买飞卖或组织论文论文买卖; (二)由别人写为别人写论文或论文代组织写道; (三)切盗取他人的工作和学术成果; (四)伪造数据; (五)有欺诈论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毕业论文数据优化不算造假,通常意义上的论文数据优化不算是造假,而是让文章变得更丰满,更细致,更有深度,达到既定的要求标准。所以说,既然论文是您自己写的,就不要怕误认为是造假,身正不怕鞋歪,重复率也是可以检测的。相信你会把你的论文处理的更好。

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数据造假 第2篇

对于学位论文作假这件事究竟会对一个人的未来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我想还是因人而异的,让我们具体来说一说。

首先对于那些在本科毕业之后就进入社会工作的人来说,其实纵然这些人当初在进行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时抄习了一些东西,只要最终他的论文过了查重,文章的查重力低于最高标准,就算是这个人论文通过了最终考核能够顺利毕业。而且对于本科生的论文来说,外行的人看不懂,内行的人不屑一顾,在一个人本科毕业之后根本没有人会去专门翻看你之前本科所写的论文,因此即使本科论文抄起来一些别的论文的观点和句子,也没有什么影响。对于现在的本科大学生来说,可能毕业论文的造假行为已经司空见惯了,有很大一部分人因因为出于某种原因,不能够自己完成最后的本科论文写作,只好在网上东拼西凑,或者是直接找人代写。然而对于这些人来说,只要最终的查重通过了,基本上这种造假行为没有多少人会去追究。

然而对于今后想要走科研道路的人来说,论文作假这件事对于他们的影响可是非常大的。前一阵子有非常多的报道是关于学位论文作假的,有非常多现在已经成为教授的学者,他们由于种种的事情被人们开始在网上人肉,最终被网友扒出他们曾经的硕士论文甚至本科论文有作假嫌疑,引起了社会上非常大的舆论。

对于这些科研人员来说,学位论文作假可以直接毁了他们的职业道路。包括去年的翟天临学位论文作假事件,到今年的知网上被人查出的有两篇完全雷同的毕业论文,学术作假这一现象在现如今的学术圈内不但没有缓解,反而愈演愈烈。因此在今年的对于毕业生的毕业论文审核,变得更加的严格,教育部希望从根源上杜绝这种学术抄袭情况。

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数据造假 第3篇

本科论文数据造假有人查。

本科论文数据造假有人查,本科论文的数据造假是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不仅会影响个人的学术声誉,还有可能违反学校的学术规定。在学术界查重论文是非常普遍的做法,包括本科毕业论文,学校和出版社等机构都可以通过各种工具来检测论文的相似度和抄袭情况,如果发现相似度过高或者抄袭行为,可能会进行进一步调查。

论文查重: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近年来,文凭造假、论文抄袭事件在国内时有发生。有调查显示,在每一届大学生的毕业论文中,涉嫌抄袭者过半:全文剽窃的论文大约占;段落剽窃的占。而自认为“经常”剽窃的学生占,“较多”剽窃的学生占。

案例:

2004年,四川大学2001级宗教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沈某因为在博士论文中抄袭别人研究成果达5000字,被学校给予退学处分;2005年,暨南大学一名女研究生甘某,先后两次向老师递交的课程论文都被认定为抄袭,被学校开除学籍;2008年10月,华中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贾某因其在本科期间发表的两篇论文系全文剽窃,被学校取消硕士研究生资格。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_学位条例》、《_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_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

_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